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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内页为正文)

    

    经审查,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名称)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资格要求,特发此证书。

 (有效期____年)

 

 

 

 

发证机关(印章)____________

发证日期____________日       

 

  

    附:

    1.定点医疗资格证书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法定资格的文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1999年5月11日联合发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定点医疗资格证书的取得条件、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2.(1)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2)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②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③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④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⑤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3)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制度,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①执业许可证副本;②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③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④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⑤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民族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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