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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
填写须知
1.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3.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自由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该叫该分支机构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经营场所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5. 提交文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