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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_____地税_____限改字〔_____〕第_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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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市_____公司:
    经查实,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工商局_____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来我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截至本文书做出之日,你(单位)已逾期_____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六十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持工商执照(正本、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技术代码证、公司章程、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前来我分局(_____路_____号)或者_____市行政服务中心(_____路_____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届期你(单位)仍不办理税务登记,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请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路_____号)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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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_____(科)室印发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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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_____  校对:_____  _____份

附注:
    1.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做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但相对人基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所做出的行为上的改正,很多情况下可以转化为一种可以计量的经营成本支出。且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形成时间就是责令限期改正行为本身的决定时间,所以,我们认为,这类文书的名称实际上应当是一类决定书,而非通知书。但为了不与《实施细则》第107条中规定的文书名称冲突,这里还是采取通知书的称谓。
    2.本文书适用于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形。
    3.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违法行为有两个途径:一是主动发现;二是被动发现。后者主要指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主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税务机关由此发现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实际上已经改正或正在改正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其来说已无必要。偏执地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声责令限期改正,除了导致资源浪费,并无实际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基于相对合理主义,将这一冗余的程序设里进行了剔除。
    4.限期改正需要对违法事实进行详细地阐述,以表明其限期改正要求的合理性。这一点十分重要,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忽视。
    5.在改正内容的问题上,我们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它的明确性问题。事实上,明确限期改正的内容亦有法理上的理由。
    (1)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从法治国家的法的安定性原则可以推导出执法行为的明确性原则,这一点已经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逐渐接受。我们在本书的上篇中提出执法文书的另一种视角,即法律告知,也要求为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而必须明确告知。它在要求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应当明确的同时,也要求具体的行政行为内容明白确定。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本身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化,是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官方的、正式的决定,与私人权益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也应当明确。
    (2)执法机关当然知悉执法内容的要求。执法机关应当对执法行为的内容有知悉的义务,而且这种“知悉”应当在执法文书中反映出来,否则就意味着该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缺乏基本的执法素质。那种认为相对人应当自然知悉执法内容的想法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根本就是推却责任的做法。
    (3)相对人正确履行改正义务的要求。相对人要正确地履行违法行为的改正义务,必须清楚地知道该改正义务的内容。限期改正作为一项具体的执法行为,其内容的确定不能要求相对人来承担。这不仅是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更是相对人的现实权利即知情权。
    (4)对改正行为进行法律评价的要求。限期改正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从法理上讲,改正与否应当在法律上存在不同的评价和后果。可如果行为本身缺乏明确性就可能成为质疑限期改正行为本身合法性或者合理性的抗辩理由。特别是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整改措施见仁见智,观点不一,那么就更应当有个明确的标准,而这个标准肯定不能由相对人给出。
    但在明确限期改正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具体的改正方式往往不是唯一的,而且是需要一定条件的,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在进行违法事实认定时认真深入地分析具体的改正措施是否切合相对人的实际情况。
    所以,以往那种直接在文书中笼统要求“限期改正”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为了达到明确告知相对人改正要求的目的,有必要在文书中注明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要的材料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地点。
    6.作为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回避制度和陈述、申辩权保障制度在该文书中也有了清晰的体现。但考虑到行政执法的效率追求以及限期改正和行政处罚的特殊关系,对于正当程序的保障完全可以通过处罚决定书来实现,在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可以不作要求。
    7.虽然理论上对限期改正的性质颇有争议,但对于限期改正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点则并无异议。事实上,限期改正不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一种可能影响到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对于它可能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就应当给予救济。而这一点始终未能引起实务界的足够重视。不少实际工作者要么认为限期改正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要对行政处罚进行救济就可以了;要么认为限期改正并不直接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分,没有必要给予救济。但这两点在理论上很难站得住脚。限期改正和处罚是两回事,它完全有可能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在限期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如果因为税务机关给出的缴款时间过于短暂而致使相对人无法在限期内完成缴纳税款的义务,就可能引发税收强制措施的实施,从而给相对人的生产经营造成被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为期限改正行为本身提供一种救济途径。所以,在文书中我们还特别对其救济途径进行了告知。
    8.责令限期改正既然是税务机关做出的一项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为了保障执法行为的严肃性和执法目的的达成,必须明确相对人如果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这一点在现有的立法中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但在这一个案例中,相关法律文件则规定了两个后果: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以改正与否作为是否实施处罚的事实依据;二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2款所规定的将相对人的拒不改正行为作为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该相对人营业执照的事实依据。
    9.在这类限期改正行为的事实部分,有一个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裁量事实,即逾期天数。但这个时间在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之前,事实上是无法确定的。所以,在表述上,只能以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之日和责令限期改正行为的做出之日作为计算的起止时间。在本书的不少文书示例中,都有类似情况,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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