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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_____地税_____检通字〔____〕第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经计算机随机选案确定为我局日常稽查的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指派____、____、____3人(税务检查证号码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对你(单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线索不受此限)。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检查期间的各类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及此期间订立、履行的合同原本及其他与财务核算有关的资料。
    如果你单位对我局的检查安排或者检查及处理过程中的执法人员有异议,可以向我局负责法制监督的综合业务科提出,我局将在三日内予以答复。获得答复之前,你(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伍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 务 机 关(章)
____年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地方税务局_____(科)室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打字:_____  校对:_____  _____份

附注:

    (一)根据正当程序原则,税务机关应当对自己的检查行为说明事实理由。虽然税务检查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实施不受任何限制。事实上,税务机关往往不会毫无缘由地对某一相对人实施检查,只是这种缘由并不见得是法律允许的理由,如出于私人恩怨而对相对人频繁实施检查,干扰其生产经营。说明税务检查的理由可以起到一个过滤器的作用,让说明理由制度来限制税务机关对检查权的行使。
    税务稽查的原因,属于该文书的事实依据部分。一般有计算机随机选取的原因、专项检查的原因、行业检查的原因、举报的原因、其他基于法律法规和上级税务机关统一安排的原因等。这种提示是很有必要的,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进免滥用职权,同时对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是一种保障,应当适当交代。
    根据不同的情况,它可能的表述还有:
    1.“由于你(单位)被举报在_____年至_____年经营期间有偷税的行为。”
    说明:
    出于为举报人保密的目的,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中不能向相对人泄露有关举报人信息,只能进行这种模糊处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建筑安装行业专项稽查的通知》(国税发[_____]第_____号)的要求,我局决定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对全市建筑安装行业进行专项稽查,你(单位)已经计算机选案确定为此次专项稽查的对象。”
    说明:
    专项稽查也可以构成实施检查的合理原因。这里例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稽查的工作安排。实践中,省局、市局、县局都可能发布类似的通知,这些都可以构成《税务检查通知书》的事实依据。
    3.“我局在开展建筑安装业专项检查过程中,需要对涉案企业的购进材料进行查核。”
    说明:
    检查一般针对的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但也不限于此。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规定的第(5)、(6)项,检查权的作用对象就扩大到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协助义务人。本例所示即可用于对这些对象的检查。
    (二)实减中税务机关的检查内容绝不仅限于纳税义务的展行,还包括发票的管理使用情况、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帐户的检查等。这些内容在文书中也可以做以下表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
“_____在你处开立的账号为__________的存款账户的发生变动情况”。
    (三)检查的内容表明检查的目的,这是检查通知书的核心部分,明确检查的目的能让相对人有针对性地做好迎检准备,提高检查的效率。因此检查的内容也存在一个表述清晰的问题。但这里的清晰不同于处罚决定书关于违法事实的表述标准。由于税务机关在检查前往往没有占有纳税人的各种纳税资料,因此其检查内容的表述主要集中在检查期间和检查对象上面。但和限定期间的内容相关的资料往往可能溢出该期间,且检查对象的过于具体会成为相对人抗辩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武器,而检查对象的过于抽象又会令相对人感到无所适从。因此,从相对合理主义出发,检查内容在表述上应在保证检查效果的同时留有余地,以容纳可能的“时间溢出”和“对象溢出”。
    (四)行政告知的第一个内容就是检查人员的身份,这一点也为《税收征管法》第59条所确认。但该条对检查人员表明身份的要求有两个:即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有纸质载体,可以起到证明的作用。而检查证的“出示”既然作为一个严格的程序要件,必然要求在案卷中有所反映。制作现场笔录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会影响到执法的效率。我们提倡将检查人员的检查证号登录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上,它可以将税收执法人员的“出示”义务很好地固定下来。
    (五)因为检查总是处于一个时间进程中,因此时限的表述也相当重要。通常的时限表述有两个时间概念:第一个时间概念是检查的时间,亦即什么时候开始检查行为,到什么时候结束;第二个时间概念是对于行政相对人涉税行为活动的检查时限,亦即检查对象哪一个时间阶段之内的涉税行为。
    (六)根据行政行为明确性的要求,文书在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时,应明确具体。但实践中不少检查通知书往往只是模糊地要求相对人准备纳税资料,严格来说,这是不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这样做可能引发的后果是:当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拒绝检查的行为实施处罚时,相对人可能以检查通知书不符合明确性原则进行抗辩。
    (七)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方式很多,包括查殊、实地查看、询问、检查银行存款账户等。检查的内容也很多,包括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合同、经营场所、金融机构的存在账户、经营管理人员所了解的经营情况等。这些都步及对相对人接受检查具体义务的安排,也应当在文书中合理提示。虽然在文书的技术上,很难做到将上述要求一一敦促相对人做到,但过于含糊的表述也容易引来另外一个问题,即相对人有可能借口其迎检具体义务的不明确而消极抵制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且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对相对人的这类消极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进行处罚。因此,应尽可能地将相对人配合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义务提示清楚。有关相对人配合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义务,还可能存在以下情况:
    1.“安排所有在职员工接受询问”
    说明:
    这适用于对民用企业及享受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企业检查,以避免税务机关在检查特定人员构成时,临检企业以职员缺位为由阻碍检查的实施。
    2.“安排职员等候于_____路_____号和_____路_____号的经营场所,以备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库存盘点”
    说明:税务机关的检查包括账内和账外,现行的《税务检查通知书》没有充分照顾到账外检查的情形,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而实践中经常碰到的相对人通过紧锁大门的方式消极抗拒检查的方式往往也因为税务机关对相对人接受检查义务交代不明而无法惩办。因此,这一点,税收执法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中列明。
    3.“提供_____贸易公司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在你单位收发货物的全部记录、单据、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这是对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的表述,但与此相适应,其实施检查的事实依据也要相应改变。
    (八)检查通知虽然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处分,但却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并不受相对人的欢迎。由于立场不同,税务检查可能给相对人的工作秩序和节奏带来的影响有时候被认为较处罚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行为。问题是对检查的拒绝和干扰可能导致税务机关的处罚,而相对人对该处罚抗辩的对象只能是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可能更应当受到置疑的是检查行为的存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相对人无法对检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既是对现代法治理念的违背,税务机关也丧失了自我纠正的机会,还有可能为执法结果的难以执行埋下伏笔。虽然《解释》第1条第2款第(6)项规定将“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但《行政复议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所以理论上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对税务检查行为不服的复议救济途径。只是,对检查通知合法性的置疑是相对人的一种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可能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因此,对相对人该权利行使的内容和方式应当有个妥当的安排。
    我们认为,对此可以进行不同的救济安排。
    由于检查通知并不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种附属性行为,本身并不具备独立的救济价值,所以没有必要单独为其设置救济途径。但在其依附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后,应当允许将其作为一个质疑检查行为及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抗辩理由寻求救济,此即给予相对人对检查行为进行陈述、申辫的权利。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由执法机关本身直接进行救济。即在检查通知书中明白提示相对人可以对检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直接向执法机关提出质疑,但这种置疑不应影响到执法检查的效率。
    (九)根据本书关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相对人应当拥有对执法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考虑到如果回避申请得到税务机关的同意,将导致该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效力的否定,为了避免这种效率上的损失,我们统一将相对人回避申请权的告知交给检查通知书承担。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检查是其他税收执法行为的第一道关口。当然,这并不排除在其他执法文书中单项列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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