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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____人民法院

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执字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或你单位)于____________日申请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审查,申请执行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其他:

 

执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院印)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即“人民法院”。法院名称一般应当与院印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冠以省、市、自治区名称。法院名称应当写全称,如果是涉外执行文书应当在法院的前面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名称,一般用2号老宋体字。

2.文书名称,即“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文书名称应当写在法院名称的下一行,一般用1号老宋体字。

3.文书编号(案号),即“( ) 字第 号”。文书编号用3号仿宋体字。文书编号的内容和顺序为:(1)年度。在括弧中填写制作本文书的年度(用阿拉伯数字),如:“(2006)”;

2)制作文书的人民法院的简称。通常是把人民法院名称中的具有代表意义的一个字作为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可简称为“朝”;

3)案件类别。民事案件简称为“民”;行政案件简称为“行”。

4)执行程序的代字,即“执”。

5)案件的顺序号。即本类文书年度内发文序号,一般是从1号开始逐次填列。

例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年制作的第24个执行程序民事裁定书的文书编号可写为:“(2006)朝民执字第24号”。

应当注意的是,文书编号应当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统一编制案号,同一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文号应当统一;同一执行案件需制作多份执行文书时,应在原案号不变的基础上,在文号尾部加,“一X”。

   

二、正文

1.抬头写明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2.说明本院决定立案执行情况。在“你(或你单位)于__________________日申请执行……( )一案”的空格内分别填写收到申请执行书的时间,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通知事项。主要包括:

1)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2)如需委托代理人代领执行款的,须特别授权。

   

三、尾部

1.执行单位即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名称,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执行员署名。

2.写明收款银行的名称、账号、地址、电话。

3.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4.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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