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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答辩状

 一、侵权损害答辩状怎么写

  答辩人就原告张**提起赔偿一案,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诉讼主体不合格。
  王**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在诉状中称刘**在焚烧自己耕地中秸秆时,将原告的落叶松烧损,并没有指证王**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王**不是烧毁林地的责任人,因此,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
  (一)刘**不是烧损林地的行为人,因此,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1、 自原告的林地被烧损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刘秀娟就是本案损害的实施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原告共举了两份证据: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第二份是由***村委会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证明。这两份证据并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有谁亲眼看到是刘**放的火 森林防火警察大队的证明是刘**放火的现场勘验结论在哪 原告并没有出具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证据,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2、 原告林地被烧毁当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时就应当报警,而原告并没有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到派出所报案。事发后,也就是当日12点半左右,原告和刘**同时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见刘秀娟在地里干活时,自家林地被烧的事对刘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没有找本案中所谓的损害实施者刘**对质,却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烧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赔偿。原告这一系列举动都不符合常理。这一切都说明,原告并没有刘**的损害证据,是一种试探性的行为。
  3、 ***村委会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它不是证明刘**放火的直接证据,而且,刘**的丈夫王**同意进行调解事出有因。
  原因有三点:
  (1)、王**与原告有亲属关系,出于对原告的信任,对原告称其妻子烧林地的事深信不疑。
  (2)、因刘**身患重病,且正在治疗期间,为治疗刘**的病症已经花掉了家里的很多积蓄,王**怕刘**知道此事后,会着急上火,再犯病,再给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烧林地的事没敢告诉刘秀娟,没有和刘**核实。

 二、侵犯他人财产的赔偿种类

  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管辖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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