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复议恢复审查通知书
×公赔复恢审字〔××××〕×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本机关中止审查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现中止审查的情形已消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即日起恢复审查。
××××年××月××日
(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请求人、一份交赔偿义务机关、一份附卷。
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本文书是中止情形消除后,复议机关告知有关当事人恢复审查的文书。
二、赔偿请求人为自然人的,“赔偿请求人”填写姓名、出生日期和住所,有法定代理人的,增加填写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赔偿请求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增加填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增加填写单位名称。
三、“赔偿义务机关”填写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四、中止审查情形消除后,复议机关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并制作本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