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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华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兴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
  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兴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邱兴华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在抢劫罪中,邱兴华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法庭调查表明,邱兴华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兴华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兴华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兴华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兴华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兴华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兴华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兴华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兴华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兴华,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兴华,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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