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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师勇被控私分国有资产案辩护词

就蔡师勇、贾文华被控私分国有资产犯罪一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蔡师勇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蔡师勇的辩护人。作为被告人蔡师勇的辩护人,本律师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蔡师勇,并走访了中国文联计财处原处长等了解情况的人,参与了庭审,现结合庭审情况及在卷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的基本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对被告蔡师勇的私分国有资产不能成立,蔡师勇无罪;追诉蔡师勇、贾文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是有人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对二被告进行迫害!
一、被告蔡师勇与贾文华的行为不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构成,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1、客观上,大众电影杂志社为用自有资金为职工买商业保险,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不存在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应具备的“违法”性要件。
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所指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但在控方指控被告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对企业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大从电影杂志社正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此,大众电影杂志社用单位自有资金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不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违法使用国有资金”、“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私分国有资产,但辩护人查遍所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见到有关于禁止大众电影杂志社这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规定,没见控方指控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的期间,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给职工购买保险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控方指控被告违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主观上,大众电影杂志社集体决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落实国家规定,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做好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事业,而且购买保险前向上级财务部门作了请示汇报,并不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
首先,大众电影杂志社集体决定为所有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落实国家规定。
199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对国营企业为职工办理商业性养老保险,也是党和国家一贯提倡的重要政策。比如,《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同时,允许将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的办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所需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第五条规定,“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二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在党的政策层面,2003年10月4日中共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若干问题的决定》第30条指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中共中央提出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第34条指出:“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
显而易见,作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买商业保险,是完全符合《劳动法》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和国家关于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的政策精神的。
其次,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买商业保险,是为了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更好地做好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事业,而不是为了集体侵吞国有资产。
大众电影杂志社成立于1984年底,属于国家不核拨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编办字[1996]21号:《关于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
除大众电影杂志社成立时从中国电影出版社“分家”得到价值250万的纸张,没有一分现金。国家财政从未给杂志社拨付过资金。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文化事业飞速发展,娱乐媒体的大量出现,以及国产电影在市场上日益萎缩等等原因,大众电影杂志社出版的《大众电影》的发行量年复一年地下降,挂历生产由于行业规范的限制不得介入,杂志社的经济效益渐渐萎缩。
虽然年年赢利,但逐年下降。鉴于:当时社会上已经有了社保,但杂志社不能参加(直到2004年,杂志社才被允许参加社保),在既不能参加社保,国家又不核拨资金和工资、退休金情况下,一旦杂志社“不行了”,甚至连工资都发不出的时候,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将没有着落,特别是看到当时有些国企破产,职工下岗现象相当普遍,杂志社上上下下都精神紧张,经常为此苦恼,又看到社会上很多单位、包括本系统的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养老金保险,于是杂志社考虑给职工做养老保险。最后杂志社经过社委会集体研究,一致同意后按年形成若干正式决议,开始用大众电影杂志社自有资金,逐步为职工(包括已经离退休人员)做养老金保险(退休工资)。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以人为本。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买保险,完全是从杂志社及职工的前途和命运出发的,目的是为了稳定职工队伍,完全是为杂志社发展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正确决策,这与故意地侵吞国有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再次,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请示了上级财务管理部门,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的,并非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侵吞国有资产。
据赵兰英出具的证言证实,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的事,杂志社会计贾文华曾向中国文联计财务负责人赵兰英请示过,并同中国文联计财处负责人一起请示过财政部文卫司,作过政策咨询。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保险是在经过向上级及中央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政策咨询并得到上级财务管理部门首肯的情况下实施的,购买保险的资金也在单位财务上有清楚的财务记帐,相应单位自有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透明,而不是单位内部集体私分、侵吞国有资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众电影杂志社的财务报表都向中国文联汇报,并由文联汇总上报财政部,两部门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说明上级和中央政务管理部门也认可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买商业保险是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
3、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保险资金的会计帐务处理违规与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的合法性是两回事。
虽然财政部的批复明确大众电影杂志社的资产属于国有,但并不意味着国有资产就不能使用,更不意味着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就是违法的,就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犯罪。
作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众电影杂志社无疑拥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应有的权利。根据该法关于“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的规定,大众电影杂志社对自有资金,当然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作为一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众电影杂志社与其他企业一样,其职工都有《劳动法》规定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换言之,大众电影杂志社有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的义务和责任,并有义务和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应该说,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保险只是在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完全是合法的。
至于购买保险的资金在大众电影杂志社的会计帐目上,应该从什么会计科目支出,是一个会计帐务处理的问题。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的资金在会计帐目处理上的违规,并不意味着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本身是违法的。
需要强调的是,大众电影杂志社是一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得在纳税之后,都属杂志社自有资金。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支配使用留用资金”(第二十八条),“企业有权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第三十条)。也就是说,大众电影杂志社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完全是杂志社的权利,当然,从《劳动法》的角度来说也是杂志社的义务和责任。财政部有关企业会计制度对工资、资金、福利等的提取比例的规定,其目的应该是保障职工工资、福利等待遇达到企业所得的一定比例,确保企业职工福利待遇,而不是为了限制企业把职工福利待遇搞得更好。大众电影杂志社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毕竟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其使用超过会计制度规定应提福利费用比例的资金为职工购买保险,本身并不违背法律的精神!
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
财政部、监察部2004年9月才发布(传达到有关单位则更晚)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为“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两类。《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对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社会商业保险的险种、受保人员范围,保费列支渠道作了规定,其中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禁止“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从《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整个规定来看,其调整的是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违规购买商业保险的问题,完全是一个违背财经纪律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违法和犯罪问题。而且,该规定是否适用于大众电影杂志社也值得斟酌。
大众电影杂志社虽然是不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但其也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税务登记也为“国有企业”。因此,在管理上,大众电影杂志社适用的是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这与不按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显然是有区别的。《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作为专门针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别规定,显然不应适用于作为“国有企业”的大众电影杂志社。
退一步说,就算《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适用于大众电影杂志社这样的“国有企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因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时(1993年底杂志社决定购买商业保险,1994年开始实施,为期十年,检察机关起诉的犯罪是1997年至2000年期间购买保险的问题),《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并未出台,被告被指控犯罪的行为——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也不受《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的调整。
再退一步说,就算大众电影杂志社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禁止“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的规定,大众电影杂志社的责任也仅限于根据《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清退违规购买的保险。
根据《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关于“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然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然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才存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本案被告蔡师勇在《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要求的清退期限届满之前已经被停职,不再是大众电影杂志社的领导,即使大众电影杂志社之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有违规之处,也不应再追究被告的责任。
三、检察机关对被告的追诉是不正义的;如果司法机关在人为操弄下判决被告有罪,将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
如前所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大众电影杂志社,在市场经济大潮推动下,企业员工下岗失业已经成为社会问题,杂志社经济效益每况越下,职工没有社会保险,也没有分房机会,住房、医疗、养老等均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解决职工后顾之忧,稳定职工队伍,利用自有资金,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完全符合《劳动法》及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的,也是符合以人为本的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因此,对被告进行刑事追诉是完全不正义的!这样的刑事追诉与刑法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本案被告的行为完全不具备任何犯罪都应该具备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惩罚性三大特性!!
辩护人注意到,本案中,大众电影杂志社的财务工作是直接对中国文联计财处负责而不对电影家协会负责,电影家协会既不是大众电影杂志社的财务工作监管部门,也不是本案的受害人,而电影家协会却一直在下下活动,对大众电影杂志社正常的购买保险行为揪住不放,甚至在中国文联原计财处处长赵兰英这样的老领导都出证证明大众电影杂志社购买保险的事曾向中国文联计财处及财政部文卫司请示过的情况下,电影家协会仍然不遗余力地整被告蔡师勇及贾文华的“罪证”,这是十分不正常的!
而检察机关是把电影家协会作为被告人“私分国有资产”犯罪的受害人,并不断接受电影家协会提供的被告“罪证”,甚至在法院已经开过一次庭的情况下,仍然从电影家协会收集被告的“罪证”,也是让人费解的!而在卷证据也表明,有人还以“中国电影家协会”的名义通过各种渠道给检察机关施加了压力,坚持要求追诉被告,检察机关是在种种压力之下才不得不起诉的。种种迹象表明,是有人在通过司法机关迫害被告蔡师勇和贾文华,欲将二被告罪打成“罪犯”而后快!特别让人感到费解的是,本案所涉大众电影杂志买保险的问题,是由杂志社社委会决定的,贾文华本人并不是社委会组成人员,并未参与购买保险的决策,竟然也被追诉,而作为社委会组成人员的侯立军等人却没有被追诉!
在此,辩护人希望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审判,公正裁决,还被告人一个公道!!如果法院在人为操弄下,判决被告有罪,将是对社会正义的亵渎,是对社会理性和良知的挑战!因为,按照这样的逻辑,大众电影杂志社只有不考虑杂志社未来效益如何,不考虑职工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有无保障,也不考虑职工队伍是否稳定,才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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