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要尽量避免以下问题:(1)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经济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其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2)避免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避免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例如:在询问笔录字头中写的是 “王建清”,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健青”。我认为在询问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4)避免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5)避免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