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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5156号

(2016)沪0115民初35156号
  原告顾某甲,男,193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女,193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乙,女,198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甲、张某某诉被告顾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甲、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00元,由原告顾某甲、张某某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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