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张X1,女,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X2,男,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张X3,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左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3(被告左X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张X1诉被告张X2、左X、张X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张X1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2、左X、张X3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张X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X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周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芦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