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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38893号

(2016)沪0115民初38893号
  原告郭某某,女,194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邓某某,男,194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康莉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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