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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6398号

(2016)沪0115民初16398号
  原告倪某甲,男,192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朱妹华,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海军,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甲,男,194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孙某乙,女,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丽娜,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文渊,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乙,男,1955年8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倪某丙,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倪某丁,女,195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倪某A,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甲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A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甲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倪某甲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倪某甲负担;房屋评估费人民币9,335元,由原告倪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树 雄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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