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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工商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调查你(单位)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根据______________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证据(详见《财物清单》第_______号)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登记保存的证据,存放在______________ ,由____________负责保管。在此期间,不得隐匿、销毁或者转移。


    附:《财物清单》第________号


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发给当事人的局面通知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由此可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是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根据上述规定,58号令对此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综合上述法律、规章的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该项措施,其先决条件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不具备该条件的,则没有必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

    2、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当经过本局局领导批准。

    3、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清单,并予以封存固定,贴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

    4、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向当事人制发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向当事人交代有关情况以及应遵守的义务。

    5、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以后,应视具体案情作出处理决定。

    在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①栏中填写证据保存时存放的地点。

    2、在②栏中写明保管证据的人员的姓名,在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是交给当事人自己保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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