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陈XX,任X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担任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出庭参加本案的仲裁代理活动,庭前对本案进行仔细的了解和调查,加上刚才认真听取了仲委的详细庭审,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XX关于除名的决定是否合法,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与证据来看,被申请人作出的二申请人的除名决定是违法的。(一)没有旷工的事实,申请人陈XX上班15个月,从没有旷过一天工,2014年2月份更是没有旷工的事实,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打的工资可以看出:(1)陈XX2014年2月份的工资比除名前12月平均工资还高。(2014年2月2339.1元、1月3653.1元、2013年12月2199元,11月2326.1元,10月2280元,9月2486元,8月2190元,7月2186.08元,6月1898.08元,5月1338.24元,4月1878元,3月1934元,除名前12个月26707.7元,平均工资2225.64元2013月2月工资是1858元,1月工资1528元,2012年12月工资1662元)陈XX没有旷工的事实,何来的违法违章行为;(2)任XX2013年3月1810元,4月1754元,5月1586元,6月1898元,7月2186元,8月2190元,9月2486元,10月2210元,11月2326元,12月2199元,2014年1月3853元,2月2339元,除名前12个月工资总额26837元,月平均工资2236.42元,任XX2014年2月份的工资比辞退前12月平均工资还高,根本没有旷工的事实。二位申请人从上班以来从没有旷工,按时上班。也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更没有受过处分,属于积极上班的骨干分子。(二)被申请人事实上没有不签到就按旷工处理的规章制度。在XX仲委开庭时即4月23日,被申请人当时在庭上说没有证据且没有向仲裁庭提交任何证据,我当时阅了卷的,被申请人明知XX有管辖权,却提出违法的管辖权异议,规避法律来达到争取时间编假证据来应对两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上自公司成立以来,上下班都不签到,工人也没有签到的习惯。公司也从没有告诉工人说不签到要按旷工处理的规定。到现在为止,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陈XX,任XX对《JV-3中储员工守则》、《JV-3中储员工奖惩办法》工会《关于通过公司物流中储部系列管理制度的意见》等规章学习过的签字记录,更没有主管陈X对二申请人除名决定前的书面谈话记录,更没有公示。相反证明被申请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及劳动者的利益,随意对主张权益的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表现,这不符合依法办企的指导思想。(三)不是申请人不签到,而是上班的地点从没有看到签到表,去哪里签到呢,经常到经理办公室去找签到表才上班这也不符合常理。原因是被申请人的报复行为,二申请人在春节后第一天 上班就提出要求周日周末加班工资要比平常高一倍,这样公司就说要上班要签到,然后不拿签到表,让二申请人无法签字就故意报复二申请人,其实签到表的字并非员工签字,而是由为了对付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写上去的,并非都签到。
(四)关于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上说二申请人工作期间,劳动纪律涣散,经常出差错,造成损失,请问被申请人当时为何不告知二申请人,而是以旷工15天除名,这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除名时找不到申请人工作上违法的表现,找了一个没有的事实为借口,目无法纪,管理混乱,随意报复劳动者,本案没有旷工的事实,二申请人在工作中没有过错,就自己的权益进行主张,被申请人就要除名。因此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除名决定是违法,给二位申请人名誉上在厂里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严重的侵犯了二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48条、47条给付赔偿金,陈XX8902.56元(除名前12个月平均工资2225.64元X2X2=8902.56元)任XX2236.42X2x2=8945.68元。
二、被申请人没有足额给陈XX,任XX足额缴纳种种保险,没有缴纳失业保险,从出示的证据看:(1)陈XX2012年12月上班,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3月才买养老险,2013年11月才缴医疗险,失业险没有缴纳。且没有按陈XX的工资据实申报,而按1549元缴纳,少缴了保费。(2)任XX是2012年5月去上班,10月才签订劳动合同,10月才开始买养老险,少买了四个月,医疗险是2013年11月才买保险,失业险没有买,并且不是据实申报,而是按1550元作为缴费基数,没有足额缴纳,现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违法的除名决定,按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二十四条,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陈XX735元每月X3=2105元(陈XX上班15个月),任XX2105元。(任XX19个月)
三、关于周六周日加班工资,二位申请人上班以来就是每月上班30天,没有一天假,其实也不是二位申请人是这样的,在被申请人处上班的再包装工都是这样的,申请人陈XX,任XX从没有休息过,如果有事,就请假,请了假就没有工资。周日周末的工资是按55元每天计算的,每个月加班4天。因为工资条有三张看出,是加夜班费,其实从没有加过夜班,就是周六周末上班,每个月至少加班8天。工资条的项中有扣款栏,被申请人说申请人工作上有过错,要罚款为何当时不罚款,扣款呢由于工资条被申请人不是主动给申请人,而是申请人要了才给,所以申请人只有三张,,也就是三个月的,其余的在被申请人处,申请人无法提供,请求仲裁委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本来可以叫一起上班的同事来做证,同事们怕被申请人报复,也开除不敢来出庭作证。被申请人处上班的人都知道,从不休息。就按55元每天给付。那么根据申请人被辞退前12月的月平均工资分别计算出周末加班工资:陈XX2225.64元除以20.83天=(106.85元X2-55元)x8=1269.6X15=19044元,任XX2236.42元除以20.83=107.36元X2-55元=159.72元X8=1277.76元X19=24277.44元。
四、申请人陈XX于2012年11月27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12年12月是第一个月工资,2013年1月到11月的工资总额是21902.5元。
以上意见供贵委及对方当事人参考
重庆和佳律师事务所
杨舒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