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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余伟安,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西安市公安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西安市公安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公安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西安市公安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平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委托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西安市公安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14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陕西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西安市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张三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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