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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

吴某某被控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评议本案时予以参考。
一、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分两次贩卖海洛因4克给吸毒人员邱某亮、李某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这两次被控贩卖毒品中,因公安机关未当场缴获毒品,缺乏对交易物的检验鉴定,对于被告人吴某某与邱某亮、李某丰这两次交易的是否毒品?是何种毒品?毒品的实际重量是多少?毒品的成分是什么?毒品的纯度有多高?有关这些情况没有一份确切的证据能充分的证明,虽然被告人吴某某与邱某亮、李某丰均供述他们间交易的是4克海洛因,但他们的判断不客观真实缺乏科学性。关于这一点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贩卖海洛因给严胜军的那次能够加以说明,被告人吴某某和严胜军针对他们间的贩毒在讯问中均供述交易的是1克海洛因,而后经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得出他们间此次只交易了0.9152克含有海洛因、烟酰胺、比拉西坦、咖啡因成分的毒品,并非1克纯海洛因,可见当事人的供述与客观事实存在很大差别的。因此仅凭被告人吴某某与邱某亮、李某丰的供述并不能充分认定他们间交易了4克海洛因。
二、被告人吴某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阳某某贩卖的毒品中含有大量非毒品物质(烟酰胺、比拉西坦),系在毒品中掺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0年4月4日法【2000】42号)中规定“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本案中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阳某某贩卖的毒品检验鉴定出了大量的系维生素的烟酰胺(用于保健、防治糙皮病)和用于治疗脑血管病的比拉西坦(又名脑复康)等非毒品物质,由于被告人阳某某贩卖的是掺假掺杂的毒品,大大降低了毒品的纯度,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对被告人吴某某酌定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好,被抓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吴某某平时表现一直良好,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犯罪。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轻处罚。
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刘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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