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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愿意将其投资经营的厦门市思明区****店(下称项目)整体(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使用权、设备、员工、产品、债权债务等)转让给乙方,甲方已将项目的所有情况充分告知乙方,乙方在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所有情况下同意受让。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项目
1、项目名称:厦门市思明区****店
2、项目经营场所: (系甲方承租第三人之房屋,至2013年6月30日租赁期满)
3、项目经营范围:
4、项目组成形式:个体经营
5、现有流动资金:零元
6、现有员工: ** 人
二、转让范围
目前店内属于甲方的一切设备、设施、产品装修及债权债务等。
三、项目转让金额及支付方式
1、转让金额:人民币 元;
2、支付方式: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
四、项目交接
1、经营场所交接:本协议订立当日,双方办理经营场所交接;同时,甲方协助乙方与经营场所出租人另行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2、相关手续交接: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应去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乙方应办理新的相关经营手续;
3、员工交接:自本协议订立之日起,现有6名员工之各项社会保险工资待遇(按照原待遇执行)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的社医保转移手续;
4、客户交接:
(1)甲方应将其持有的涉及本项目的客户信息移交给乙方;
(2)鉴于甲方经营期间,部分客户以预付款方式持有转让项目的充值卡、次数卡等卡、券,为保证该些卡、券持有人的权益,确保该些客人的权利不会因为本次转让而受影响,乙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无条件承接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所预售的前述卡、券之权利义务。同时,乙方不能就此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管理权限交接:本合同签订乙方付清转让款后,甲方按上述方式将整个项目交付给乙方经营;
6、项目移交后,一切经营费用支出归乙方承担,营业收入归乙方享有。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付清转让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逾期每日按未付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第3、4款之约定履行,造成甲方的损失应赔偿甲方之损失,同时赔偿甲方违约金 元;
3、如甲方未按协议约定配合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应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如非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转让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
因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项目经营场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2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