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
被告向某,女,汉族,
诉讼请求
判令原、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1997年5月左右,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相识大概半年时间左右,于同年11月24日到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婚后原告即入住到被告家中,被告再婚后抚养一儿一女。婚后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及性格不同,夫妻感情不和。尤其是原告抚养一女在入住被告家中后,双方因小孩抚养问题,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为此,被告曾向原告提出离婚,因原告考虑到家庭,没有同意。婚后不到5年,也就是2002年初,双方矛盾加剧,被告离开原告家,回到了户籍地。自此以后,原告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至今分居已有14年左右。
结婚这么多年以来,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偶尔碰到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
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也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不和,且分居多年,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书:唐永洪律师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一日
附:
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