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身份证号码:XXXX。
女方: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
男方与女方于XXXX年X月认识,于XXXX年X月X日在浠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儿,名叫XXX。因双方生活观念不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女儿冯乐琪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可探望男方抚养的孩子。(女方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男方应保证女方每月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各自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2)房屋:位于XXXXX的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3)车辆:女方名义购买小汽车(斯巴鲁傲虎)车牌号为:XXXXX归女方所有。
(4)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小汽车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损害赔偿:
鉴于双方不存在过错,不存在精神损害费问题。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XXX 女方:XXX
签名: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