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梁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退休,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号。电话:...........。
被申请再审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某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对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年某月某日(2014)某民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现依法申请再审,请予受理。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4)石民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请求依法判决被申请人给付2002年至2014年的股权分红,并在工商局为申请人落实股东资格、办理合法手续。
申请法定事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依《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事实和理由: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的规定,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决认定申请再审人2002年1月参与分红并在分红明细上签字确认领取红利1237.2元,二审中,申请再审人对原审认定的这一事实无异议,是有错误的,申请再审人对此有异议。事实上,自2002年至2014年申请再审人根本没有分得过任何红利。原判决认定的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养老保险金16279元转化为股金是知道的,也与事实不符合,申请再审人不知道其养老保险金16279元转化为股金是的事情,所有手续都是被申请再审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单方制作的,根本没有申请再审人的任何签字。
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依法申请再审,恳请贵院通过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中的错误,以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xx 月 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