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x,男,汉族,1975年5月28日生,罗平县人,,现居住云南省罗平县,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2、双方所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3、双方共同财产为位于罗平县火车站两栋房产(一栋建筑面积为520平方米,一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以上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4月6日在罗平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于2004年5月19日,生育一女,叫xxx。由于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严重,因此对原告没有生得男孩为其传宗接代而极为不满,之后原告在家中一直受被告及其母亲的冷嘲热讽,原告为了能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家庭,一直在试图去挽回这段婚姻,但是于2012年1月以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夫妻感情继续恶化,原告因为惧怕被被告殴打,一直回娘家躲着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多次给原告打电话进行辱骂,并且多次在邻居街坊面前诋毁原告生活作风有问题。慢慢的,原告对这段婚姻已经彻底的失望了。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可言,彻底的破裂了。原告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继续生活下去,于2014年11月17日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贵院通过调解,原告希望双方会有和好的可能,所以申请撤诉。但原被告双方仍然处以分居状态,没有任何和好之可能。
综上所述,因为原告没有为被告生得一个儿子,被告及其母亲便对原告冷嘲热讽,并且被告经常对原告使用家庭暴力,致使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就分居至今,让原告对这段婚姻失去了希望,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的破裂。2014年11月17日原告提出离婚,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撤诉已超过六个月,但原被告双方现仍在分居,已完全无和好的可能,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为此,原告特再次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