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8号。
被控诉人:颜某,男,汉族,
控诉请求:请求依法追究颜某职务侵占罪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在2010年11月对进行公司年度库存盘点时,发现缺少三桶进口XX润滑油,总价格为10853.7元。后公司追踪调查发现,这些丢失的润滑油是原公司员工颜某利用售后服务工程师职务的便利,将上述润滑油偷偷于2010年9月私下通过苏州XX快运公司发出,卖给了厦门XXX公司的陈XX,从中获利并据为己有。之后,陈XXX又将上述物品供应给了厦门XXX有限公司,厦门XXX有限公司供应链管理部也承认了与陈XXX的上述采购行为。后总公司在与XXX快运公司联络后,取得了颜某亲笔签名的运输协议书原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5条职务侵占案立案标准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 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被控告人颜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财物销售获利涉案价值万余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犯罪。
被控告人的行为不仅给控告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给控告人的商业名誉造成了损害。为捍卫控告人的利益,特请求公安机关能够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
控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