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支某,男,1989年09月02日,身份证,37011219890902XXXX,
单位及职业XX区XX镇支家岭村,现住居XX区XX镇支家岭村。
现查明:2008年10月1日早上8点22分,在XX派出所院内北侧停车
场,民警王明(化名)驾驶自己购买的车号为:鲁W28021的起亚银灰色轿车到所值班,刚把车停好,一位支家岭村村民支某(男,19岁)有事找王明警官,王明同志正在车上刮胡子让支某等一下,支某用有左脚踹了起亚车右前脸子两脚,致车右前脸子两处划痕,扭送支某到所里处理。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现决定给予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履行方式: 。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起六十日内向XX市
公安局或者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2008年10月1日
被处罚人(签名):支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