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眭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金XX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某,董事长。
上诉人眭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5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深圳金XX旅游度假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XX公司)与眭某某分别作为合同的甲乙双方,于1999年1月28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本案争议所涉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原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溪涌村金XX度假别墅第X栋10X号房,建筑面积87.79平方米,房屋售价6680.65元/平方米,总价586494元;1999年1月28日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应在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后的一百五十天内通知乙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证》,从甲方领取房地产《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一百八十天起,按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租金标准,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租金直至市产权登记机关核发《房地产证》之日止。合同签订后,眭某某于1998年12月31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金XX公司亦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眭某某使用至今。另查,1999年6月3日,本案所涉房产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许可证》,2003年10月30日,本案涉案房产办理了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本案手续。但至今涉案房屋未办理房地产证。再查,金XX旅游度假村B型项目为住宅。
眭某某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金XX公司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人民币133016元(按房款人民币586494元计算,逾期贷款年利率为11.34%,从2007年4月16日计至起诉之日);2、金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