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刑事司法鉴定方面黄XX当时受伤程度是重伤,而在民事司法鉴定方面治疗终结后黄XX的伤害结果仍然构成十级伤残。 1999年12月23日黄XX在福田医院所作的法医结论是属于重伤,2000年8月28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法医鉴定,评定:受检人黄XX为颅脑挫裂伤、硬膜下及外血肿后嗅觉丧失(中枢性)。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十级(壹十级)。 三、关于赔偿费用 1、医疗费:黄XX在福田医院住院39天,用去医疗费27,143.31 元,在福田医院和红十字会医院看门诊(看鼻子嗅觉)用去医疗费2,449.80元,在彩田医院作法医验伤用去鉴定费200.00元,在红十字会医院作伤残评定用去300.00元,加上在其他医院看门诊用去的212.00元,合计用去医疗费30,305.11元。 2、继续治疗费一万元并不多,而且是实际需要,因为原告仍需要继续看门诊、吃药等治疗。 3、误工费是实际存在的,原告被打之前经常过境到香港耕种和打工,其每月收入不低于三千元。 4、护理费是实际发生的,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拉屎拉尿全靠家人服侍,这些服务医院是没有提供的。而且3900元护理费本来就不多。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原告的伤害结果是十级伤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号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参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总体问题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被告梁XX应赔偿原告生活补助费不得低于26556.77元(计算公式见附表)。 6、原告所受的伤是脑颅伤,伤后至今大量地进食天麻、鱼脑等补脑营养品,以后仍然需要继续进食营养品。就目前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而言,四万元的营养费并不算多。 7、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神志不清,出院后至今嗅觉丧失,闻不到任何味道,有一次楼下泄漏煤气,很浓的臭味她都闻不到。平时的菜肴更是闻不到一丝味道,这给她的精神造成巨大的痛苦,而且这种痛苦将伴随她到终生。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赔偿损失既指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在众多的司法判例中对故意伤害致人残疾的都判令给付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加紧制定的《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同时规定:“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向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xxxx 二○○○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