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址: 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 任建军,总经理
电话:0831-8243255
因原告瑞得(集团)公司提出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一案,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就本案管辖提出异议如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异议人(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而非北京市海淀区,而原告也未能向异议人提供可证明其诉称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内的证据。同时异议人注意到本案是因互联网网页著作权侵权而提起的诉讼,而互联网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媒体并具有其本身的特点,我国以往有关侵权诉讼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此类案件,目前尚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据此,异议人认为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特提出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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