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审理用)
(××××)×刑×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本院于××××年××月××日以(××××)×刑×字第××号刑事裁定,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写明案由)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写明中止审理原因消失的具体情形)。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样式43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制订,供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决定恢复审理时使用。
二、本样式是按照公诉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的模式设计的。适用于自诉案件,或者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继续进行在期满以前诉讼活动的案件时,应当参阅本样式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