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省××县人,高中文化,××县××区中学教师,住该校宿舍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杨××犯侮辱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
事实和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是同事。自2000年1月以来,被告人杨××对于我被提升为××区中学副校长十分不满,认为我影响了她前途。于是经常在学生和教师中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蔑我与××县教委×××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认为我用色相拉拢了领导。如2000年4月7日中午,被告人杨××在学校教室走廊里,对青年教师牛××,学生章××、陈×等讲我与×××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牛××、章××、陈×认为不可能,被告人杨××看见我向学校操场走来,便故意与我接近,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包粪向我脸上抹,我躲闪不及,脸上、嘴上及衣服上均被抹上粪便,当时围观的学生有邓××、马××等几十人。上述事实有证人刘× ×、唐××、郭××、郑××的证言证实。
被告人杨××对我的提升心怀嫉妒,始则散布流言蜚语,毁人名誉;继又实施污秽手段进行人身攻击,情节严重,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我的人格受到侮辱,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构成侮辱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 3款和第170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特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