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联营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国家工商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