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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8号
  原告黄某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郁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黄某诉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薛礼忠
代理审判员 沈丽平
二O一O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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