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之父***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法庭审理,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定性和依法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时,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见案卷第57页)该行为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中,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本案中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
被告人在案发前未受过司法机关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案发时,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任何伤害。案发后,所抢劫的手机经鉴定价值1200元,其抢劫数额不大,且赃物未被挥霍或毁损,本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以上事实均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不是很严重。
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后悔,请人民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不大,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且案发是刚刚年满十八周岁,系在校学生,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塑性较强。所以,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荒废学业,危害社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使其重返校园继续接受教育,并责令其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人民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