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股东或发起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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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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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委托人现委托上述被委托人接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所属分局)送达给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
被委托人信息 |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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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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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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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固定: |
移动: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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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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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
1、委托人为外商投资公司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股东(投资者),每个境外股东(投资者)填报一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名称(姓名)、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3、如委托人没有特别注明,该《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有效性无时间限制。
4、被委托人是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自然人的,受托人情况栏目中的“联系人”是受托人的中国境内自然人。
5、被委托人接收法律文书,依法视为已送达委托人。
6、委托人即授权人;被委托人即被授权人。
委托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