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
燃气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经营许可证核准 |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
是 |
受理范围 |
本市燃气企业 | ||
受理条件 |
1. 本市具有液化石油气储存、充装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 2.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
否 | ||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
1.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点的申请报告; 2.燃气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文件及其身份证,安全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件核对; 3.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聘书、有关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操作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4.销售点所在场所的房产证及申办销售点的燃气经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 5.燃气储放场所四置图和平面布置图; 6.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防火责任制、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和服务公约。 7.消防验收合格报告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8.《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受理机构及地点 |
珠海市建设局 | ||
责任科室 |
城市管理科(市燃气管理办公室) | ||
审批决定机关 |
珠海市建设局 |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 ||
办结时限 |
1.接受申请材料起7个工作日给予批复; 2.收到消防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核发《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发文类型 |
1. 批复文件; 2. 《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 | ||
是否有年审 |
有 | ||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无收费 |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受理咨询及投诉电话 |
2220446 | ||
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
备 注 |
对应《珠海市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调整目录(第一批)》第一类第1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