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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规章(内蒙古种子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内蒙古种子协会,英文名称为Seed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英文缩写为IMAS。
  第二条 内蒙古种子协会是从事农作物种子业务的团体法人自愿组成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我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面向国际种子产业,借鉴先进经验、吸收先进管理成果,团结广大种子工作者,发展种子产业,强化行业管理,切实为会员服务,为振兴我区种子产业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 本会挂靠于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地址在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9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种子管理、生产、经营、科研、市场营销等信息咨询与服务。
  (二)组织种子繁育、生产、加工、检验、管理等技术培训,传播种子先进技术,组织开展种子学术、技术交流和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三)当好会员的代言人,组织或代表会员参加诉讼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支持。
  (四)引导或组织新品种引进、开发,为会员架起合作的桥梁。
  (五)遵循WTO规则,组织开展和协调种子贸易活动,举办种子交易会。逐步建立种子价格、市场协调、协商机制,依据市场规则,必要时调控种子数量和价格,避免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六)建立行业规范,引导会员自律,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七)从事农作物种子质量评定,逐步开展种子质量体系认证活动。
  (八)指导会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
  (九)受理调研、评估或鉴定事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十)支持创建品牌企业和实施品种保护,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把本会逐步发展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行业管理能力,切实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和种子产业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区内外注册的国有、民营、合资、合作或外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农作物种子原良种场、农垦种子企业、种子科研、农业院校、种子管理机构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会决议,安期交纳会费,可以申请入会。
  二、会费交纳标准和方法由秘书处另行制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有关政策,学习本会的章程、制度和决议、决定,学习种子知识和技术。
  (二)模范的遵守法律, 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切实开展对违反法律和本会章程等现象的批评, 勇于揭露会员的缺点、错误,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情况,维护本会的利益。
  (四)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本会会员行为规范。
  (五)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有关会议,阅读协会的有关文件、技术资料等,接受本会的培训。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政策讨论,技术、学术、企业论坛以及种业发展等研讨活动。
  (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四)在协会有关会议上可以有根据的批评会员,可以向理事长和秘书处揭发和检举协会会员及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可以要求罢免和撤销不称职的理事以上成员。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讨论决定对会员进行处分时,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的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协会理事会等及内设机构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向协会秘书处直至理事长提出。提出的申诉、请求,可以要求协会有关成员或机构负责任的给与答复。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中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有关制度,依据有关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与相应的处分。对于违法的会员单位,协会应清除出会,并建议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章程部分条款,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决算。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
  (七)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两年内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建立理事长会议和副理事长主持会议制度。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前,秘书处预先将工作安排,有关议案等提交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理事长会议多以通讯形式召开。
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与全体副理事长共同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与部分副理事长轮流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熟悉本会的业务,掌握国内外种子产业发展现状及趋势;
  (三)模范的遵守法律,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制度;
  (四)在种业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较强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参政议政能力;
  (五)未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在本会会员中产生。
理事长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副理事长和理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有秘书处提出方案,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上届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主持新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后移交给新的一届理事会主持会议。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任期5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会各项业务活动;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若干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为了便于活动,理事会设立秘书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会员较多的盟市,根据需要由常务理事决定设立本会派出机构。
秘书处、专业委员会以及派出机构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任命或者聘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
  (二)捐款;
  (三)财政、主管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决定收取会员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独立设立帐户,暂由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财会兼管,条件成熟后聘用协会财会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资产和档案管理制度。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将协会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证协会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秘书处建立健全协会财产采购和管理办法,确保协会财产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作重大修改时,应当由理事会讨论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少部分条款修改时,应当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15日内。报农牧业厅审核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2001年3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修正案于2003年 8月22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或修正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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