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项目招标文(招标编号为:GC-FG060050 )要求,我方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汽车维修厂,在定点维修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采购中心)的利益,树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我方将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悬挂由采购中心统一监制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企业”的标牌和意见箱(费用由我方支付),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并提供《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时定额》供送修单位查询,以便采购单位监督。汽车维修计价公式为:维修费=工时定额×工时单价+零配件进货价×(1+加价率)。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如价格有调整时,保证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中心,收费标准以中标报价为价格上限。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使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当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的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________________(座机/手机);
2、24小时免费且1小时内到达现场的紧急救援(北京市行政区六环内、含节假日);
3、应客户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接送车服务;
4、免费代送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5、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6、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吸尘服务;
7、设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小组,为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北京市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单位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做出修正。
十二、保证合同期内每月5日前按规定格式报送定点维修报表,当年12月31日报送定点维修统计汇总表。接受1次报表漏报被警告,2次漏报被网上公示,3次漏报暂停定点服务和扣除保证金的违约处罚。
十三、保证按要求实施定点维修计算机联网管理,联网的相关费用由我方承担。如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实行与中心联网管理,采购中心可中止我方定点维修服务资格,并没收我方履约保证金。
本承诺书自我方签字之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_日止有效。
承诺单位(盖章):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