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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制度

第1条 为加强本所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通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结合本所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所应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物价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收费许可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3条 本所会计核算和财务行为,接受司法局、律师协会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接受审计机关财务会计审计;接受税务机关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4条 本所按主管机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如实向上级或检查机关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第5条 本所主任对本所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各项开支须经本所主任或主任授权者签字有效,日常工作由会计和出纳员具体分管并对本所主任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6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须具备会计资格持证上岗,并经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第7条 会计员和出纳员的工作分工和基本职责:

(一)会计员:

(1)负责会计事项和财务活动的审核监督,参与本所经营决策,向主任反映和报告本所财务状况,参加本所及有关部分必要的会议拟定本所财务制度。

(2)审核和汇总会计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凭证登记总分类帐簿和二级明细帐簿并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出纳员:负责本所全部业务款的收付,填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8条 财务人员对本所经济业务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款项有权拒绝受理。

 

第9条 财务人员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挪用贪污公款。

(1)会计核算按照日历划分为月,季和年度期间。

(2)负责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现金,银行存款日清月结。

(3)负责办理各项税款和管理费用的清缴。

(4)掌管财务印鉴,填发支票。

(5)完成本所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由本所主任监交,与接管人员办妥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应由主任,移交人和接管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11条 会计核算的计价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业务收入有外币现金时,外币应按收款日外汇牌价折合成本币记帐,同时按外币种设置,登记外币现金日记记帐。

 

第12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核算对象,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做到服务准确,内容完整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

 

第13条 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14条 会计帐簿设置为总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和日记帐,必要时应设置三级明细分类帐。

总分类帐簿和日记帐须采用订本式帐簿,明细分类帐采用活面式帐簿,年度终了时,须将明细分类帐的帐面按顺序编写。

 

第15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帐凭证记帐,记帐凭证须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取得时或填制时,应有责任经办人,本所主任和会计人员签字。

 

第16条 会计凭证,帐簿的数字更正时必须按照规定由会计人员进行。

 

第17条 本所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全部资产归合伙人所有,未经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18条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和予付款项及低值易耗品。

 

第19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物具。

低值易耗品应设卡登记,采用一次摊销的方法摊入费用。

 

第20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元以的物具及设备。

固定资产应设三级明细帐,按全部原价入帐。

 

第21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彩直线法计提折旧列入费用。

固定资产自投入使用的次月份起按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提足后的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不补计折旧。

 

第22条 固定资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数与账面数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会计处理。

 

第23条 本所流动负债,包括各种应付款项,予收款项和予提费用。

 

第24条 本所投资者权益实有资本是指本所人员集资筹集的作为注册资本,处理的款项以及盈余公积金等。

投资人撤股,必须经集体决定后由本所主任签字批准。

 

第25条 本所收入包括明细项目设置相应会计科目。

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费、刑事辩护费、民事代理费、经济案件代理费。

其他收入主要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第26条 业务收入的实现必须以取得实际收入并以开出的财务收据数为准。

财务开出的收据必须是市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律师业专用收据,不准任何人以本所名义私自收费。

 

第27条 本所成本费用指在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专职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二)兼职律师的酬金。

(三)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用。

(五)管理费用,包括:房租,水电,取暖,运输,推销及零星购置的费用消耗。

(六)业务费用,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市内交通差旅费,教育费,培训费及其他业务性开支。

(七)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税金。

(八)交际应酬费。

(九)上交市律师协会会费,注册费,登记费,公告费等。

(十)各项保险费用。

(十一)其他应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28条 专职律师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工资按聘用合同规定的标准的按月支付。

 

第29条 兼职,特邀律师的酬金按规定的比例从其收入中提取。

 

第30条 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有关费用提取比例是: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教育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____%提取

交际应酬费按业务收入的____%提取

待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按有关规定提取

上述各项费用按年度提取后专款专用不得再从成本费用中列出。

 

第31条 本所利润按月计算,年度内季用表结法;年度终了季用帐结法,其总额包括营业利润和其他收入净额。

营业利润=业务收入-营业税费-营业费用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32条 利润总额应按税务部门规定调整为应税所得额后按规定比例解缴所得税,能源基金和调节基金等。

 

第33条 本所总帐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现金             2.银行存款

3.应收收款           4.其他应收帐款

5.待摊费用           6.固定资产

7.累计折旧           8.待处理财产损益

(二)负债类

1.应付帐款           2.其他应付帐款

3.应付工资           4.应付福利费

5.应交税金           6.其他应交款

7.应会利润

(三)损益类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费用           4.营业税及附加

5.管理费用           6.财务费用

7.营业外收入          8.营业外支出

(四)所有者权益类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本年利润

5.利润分配

各会计科目核算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34条 本所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周期为:

1.资产负债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2.财务收支明细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3.损益表       月报   月份终了后5日报出

4.利润分配表     年报   年度终了后15日报出

财务情况说明书一般每年随年终决算报表同时报出。

会计报表报出前,须由本所主任签字。

 

第35条 本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机构合并,分离,撤销和分步制时必须进行会计业务清算,包括清理债务。

严禁任何人借机构变动私分变卖,转移集体财产。

会计清算业务应有清算报表,由清算人和本所主任共同签字存档。

 

第36条 本所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查收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财务会计制度等资料。

 

第37条 会计档案由本所专人妥善保存,不得丢失或损坏。

保存期限为:会计凭证,帐簿和月报至少保存15年,年度会计报告,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等重要会计档案永久保存。

 

第38条 会计档案期满销毁时应列出清单,报告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报告批准书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第39条 机构变动时会计档案应造册登记,办理移交手续。

 

第40条 本制度自____________日起执行,执行中如与国家法规和上级规定相低触时,执行国家和上级规定,并相应修改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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