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 导 批 示 |
|
审 核 意 见 |
|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件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简历等)。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写明案件基本情况。如果涉及其他人员的,写明该人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呈请事项(立案,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破案,侦查终结,撤销案件等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第三部分:事实依据(简要叙述有关案件事实,并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
第四部分:法律依据(写明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五部分:结语和落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