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排污费管理与使用的
暂 行 规 定
为了更好地执行《 市排放污染物收费与罚款的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促进我市污染治理及环境管理,正确地管理与使用排污费,根据《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特作如下规定:
一、排污费的收缴
二、排污费使用的原则
……
六、其他
1.各地环保部门排污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应按季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环保部门。
2.单位缴纳排污费由人民银行使用“委托收款”方式代收,银行按实收金额千分之收取手续费(不再另收结算业务的邮、电手续费)。
储存人民银行的资金统按一般存户计息(月息一厘五),银行按季计息。
3.罚款,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应交各级财政。
4.本办法从 年 月 日起执行。
附:
环保规定是国家行政机关为解决环保工作中的某一具体事项而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标题由“内容”和“文种”(“规定”或“暂行规定,’)组成。正文开头要讲明制定本规定的法律依据、目的;主体部分应按照所规定的具体内容,分别作出说明;结尾要对相关的内容(如具体实施的办法、生效的时间、解释权等)做出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