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标局关于“宝鼎”商标异议裁定的通知
省 县曲酒厂、 省 市湘华酿酒厂:
省 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在 / 期审定公告的第 号 省 市湘华酿酒户的宝鼎商标所提异议,现已答辩到案。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裁定如下:
按《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 省 县曲酒厂对经我局初步审定的“ 兰衅华酿洒厂钓昼翻姗期审定公告的第 号宝鼎商标所 提异议成立。宝鼎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省 市湘华酿酒厂如对我局裁定不服,按《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在收到本通知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该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年 月 日(印)
附: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书是商标局对被异议的商标作出裁定,并将裁定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的文书。
此种文书由商标局按行政公文的格式制作,应送给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这种通知书的写作重点在正文和结尾部分。正文部分应先叙述异议的来由及异议对象,然后分析异议的理由,进而作出裁定。结尾说明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法律依据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