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专 利 申 请 |
申请号 申请日 | ||||
发明创造名称 | |||||
专利权人(代表) | |||||
②□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请求对上述申请进行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应审查员要求,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补正 | |||||
③文件名称 |
页 |
行 |
补正前 |
补正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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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申请文件替换页(含份数、页数) | |||||
⑤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
⑥专利局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1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月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口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的,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在对专利局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作出答复时,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五、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由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代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