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保明细表中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明 细 表
被保险人: | |||
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 |||
保险财产地址: | |||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 | |||
保险费: | |||
项目号 |
保险财产名称 |
保险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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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 | |||
总保险金额: |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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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是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证明财产一切险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它是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的重要凭证,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重要依据。
保险在承保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第一,保险人要对投保财产的风险作仔细的调查,摸清保险财产存放的地址,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以及投保方的安全保卫措施、危险防范设施,尽量剔除保险财产的危险隐患。
第二,保险人根据保险期限、财产占用性质、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率规章,厘定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
第三,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上的号次应与投保单上的号次保质一致。
第四,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签章,有关特约内容在备注栏中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