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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以股票抵债)

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____持有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____________的股票____作价____交付给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债务____元。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____应当继续清偿。(    )。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一、首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2.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情况。表述为:“于________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3.写明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情况。表述为:“现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____持有____________”。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执行人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以及股份的数额和价值。

4.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抵债,适用法律条款时应加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或第3款)。

      适用第2款,主要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执行法院将所拍卖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适用第3款,主要指“执行法院在每次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5.裁定内容。表述为:“对被执行人____________的股票____作价____交付给申请执行人____抵偿债务____元。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股票的名称、数额,作价结果,申请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抵偿债务数额。如已清偿完毕,则不需写“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此句。

6.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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