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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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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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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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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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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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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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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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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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 (名) 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填写须知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地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资源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