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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_____中(小)学章程

[____年____月____日校董(理)事会第____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是学校举办者自愿投资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受学校董(理)事会领导。

  第三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是,本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本校经____________批准(登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第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________________(小学阶段五年或六年、初中阶段四年或三年、高中阶段三年、九年制、十二年制、中学六年)的基础教育。

  第七条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学校的名称与地址

  第八条 本校名称经审批机关核准为____________学校。

  第九条 本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办学内容及培养目标

  第十条 学校按照现代教育的理念办学,努力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学校的办学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校的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和办学形式等(以审批机关颁发的许可证为准):
    (一)办学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办学层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办学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办学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招生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校计划办学规模: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限____月。
    (二)年度在校生数:____人。
    (三)年度班级数:____个班。
    (四)班级学额:每班____人。

  第十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以德育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是: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办学原则,在培养学生公民意识强、思想品德优、创新意识浓、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基础上,突出办学特色。

第四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的非法干涉;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权利:
    (一)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二)进行教育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六)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不服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在务,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兴办各类资产投人已经____________事务所验资,并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出具了编号为____的验资报告。下列是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状况:
    (一)办学投部入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备注

 

 

 

 

 

 

 

 

 

 

 

 

 

 

 

 

 

 

 

 

    (二)国家资助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备注

 

 

 

 

 

 

 

 

 

 

 

 

 

 

 

 

 

 

 

 

    (三)社会捐赠部分(币种为人民币)

出资人名称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形式

占总资产的百分比

备注

 

 

 

 

 

 

 

 

 

 

 

 

 

 

 

 

 

 

 

 

    第二十三条 本校依法制定财务制度,设立会计账薄和各类财务账目,由____担任财务负责人,设置主办会计一人,配备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校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有以下第____项所列途径:
    (一)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收入;
    (二)社会捐助;
    (三)学校经费存款利息;
    (四)银行贷款;

  第二十五条 本校所有经费支出项目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所有支付项目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签字,报销项目必须有证明人签字,然后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预决算报告制度。年度预算需经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经校董(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执行。年度决算必须经校董(理)事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本校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提取百分之____作为学校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提取百分之____作为学校的公益金,用于教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会计事务、财务结算等事项,均按________________办理。

第八章 董(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董(理)事会,实施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董(理)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设董(理)事5 -7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工代表或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应当具备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会董(理)事长I名,副董(理)事长1一2名,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校董(理)事会委托所聘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校董(理)事会由举办者分别委派人员和协商提名组成。

  第三十二条 董(理)事长主持董(理)事会日常工作,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开展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理)事的每届任期____年,首届董(理)事会成员是________,董(理)事长为________,首届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

  第三十四条 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
    (二)检查董(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____次会议。在董(理)事长认为必要召开或者三分之一的董(理)事提议的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表决,委托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达到组成人员的1/2时方可召开董(理)事会议,会议决定必须经超过1/2到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但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与校长

  第三十九条  本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校聘请担任首任校长,任期三年,报经审批机关核准后上岗。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依法履行校长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四)执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五)提名副校长人选;
    (六)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校董(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 学校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照规定建立党组织(小组、支部、总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建立教导处、总务处、办公室、科研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妇女工作小组,维护女教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民主管理;建立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课程改革的精神设置课程,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探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组织教师开展以改变学生的学习方式为中心的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论,积极探究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究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教学的基本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当年级的部分课程试用外语教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依法治校,做到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

  第四十八条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实行民主管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应在民主程序内进行。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党、政、工联席会议制度,学校的重大问题都应在党、政、工联席会议上讨论、形成方案,然后由校长提交教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经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与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关的问题,应提交教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所有决议都需经校董事会讨论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人事管理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校董事会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可以优先在本校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也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对所聘用的人员,可以根据实绩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成立聘用工作小组,就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具体事项向校长提出意见。并负责处理人员聘用中的争议。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选择在家庭教育中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求家长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年级可相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分会或小组。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把学校发展规划,每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以及学校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家长委员会会议上沟通、讨论,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赞同、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五十六条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要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文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要依靠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章 办学的合理回报

    第五十九条 举办本校的出资人按照下列第____项办法处理合理回报问题。
    (一)出资人依法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并按照有关合理回报的规定依法纳税。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各类基金及费用从年度净收益中依法提取后的余额为办学结余。董(理)事会根据当年学校财务状况并由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决定办学结余中给予出资人的回报比例,并依法将该决定及相关内容公告社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本校系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回报。
    (三)举办学校的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
    (四)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需要取得合理回报时必须经全体董(理)事召开会议,2/3组成人员同意给予合理回报,并依法修订本章程,报审批机关核准,并由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按照章程修正案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二章 学校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条 学校的各类变更事项依法办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办者的学校,其中有举办者要求变更举办者,该举办者必须先取得其他举办者同意,再获得学校董(理)事会同意,并优先将举办权变更给已有的举办者。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发生必须终止或迁校的情况时,应及时制定善后处置的方案和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请校董(理)事会审核,认真按照董(理)事会的决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并向受理办学申请和登记的主管部门提出停办或迁校申请。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他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董(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同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四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对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工会和教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十七条 ____________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实行政府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要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年月日制定,经校董(理)事会于年月日召开董(理)事会讨论一致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校董(理)事会,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报________核准后即生效。


举办者签字:____________
董事会成员签字:________

  附:
    1.以上提供了民办学校章程的两种格式。格式一是示范文本,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格式二是参考文本,仅供民办中小学制定章程时参考。
    2.民办学校章程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在制仃民办学校章程时,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确保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3.同公办学校一样,民办学校章程也要注意突出“级”和“类”的特点。在民办学校中,有的是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有的是九年一贯制学校,有的是小学(又分为初小和完全小学),有的是初级中学,有的是高级中学,有的是完全中学,还有的是高等学校,这是“级”的不同;有的是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有的是非学历教育机构;有的是学前教育,有的是基础教育,有的是高等教育,这是“类”的区别。各“级”各“类”学校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民办学校在制订章程时,必须根据本校所属的“级”和“类”来做文章,切忌千篇一律。
    4.民办学校章程更要注意突出“个性”。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办学校要姓“民”。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设立(分立、合并)的程序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是有较大区别的,而这些在章程中必须体现出来。二是每所学校都要有自己的“个性”。同样是小学、初中、高中,或者同样足十二年制、九年制、完全中学或高等学校,学校的实际情况不同,在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学校特色等诸多方面肯定存在差异,一个好的章程在保持“共性”的前提下、要特别注意彰显这些“个性”。至于如何把握学校章程的“办学宗旨”、“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等,可以参考《公办中小学章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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