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营业部
乙方: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开立自动站委托、电话委托户及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订立并共同遵守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合约受国家、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和上交所、深交所等有关法律及法规条例的约束,同时也受证券管理机构今后颁布的有关法规及其修改内容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均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对所提供资料造成的结果负完全责任。
第三条 甲方未经乙方明确同意而泄露乙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甲方郑重提醒乙方务必注意交易密码的保密并不定期修改其密码。凡使用其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由乙方亲自办理之有效委托,甲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条 乙方通过自助站或电话下达的买卖委托,均以甲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柜台委托以委托书为准,乙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乙方变更交易密码及销户时,必须由乙方本人亲自临柜办理。
第七条 甲方自助站委托、电话委托均采用全额保证金交易方式。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并在该保证金内进行委托。保证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乙方要求转出其保 证金和托管的证券,必须是乙方本人亲自临柜办理。
第八条 甲方严格按照乙方的委托指令进行买卖,如甲方工作人员行为超出委托指令造成乙方经济上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九条 甲方自助站委托系统与电话委托系统及柜台委托系统兼容,乙方可随意选择委托方式。
第十条 乙方须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而使甲方遭受的损失,甲方保留对乙方“证券账户”的证券及“现金账户”的保证金的留置权和处理权。
第十一条 对因通信、设备故障以及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乙方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委托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起3日内到甲方柜台索取成交清单。乙方如对成交清单有疑问,须在当日及时向甲方查询,否则视为乙方已予确认。如3日内未办理交割而引起的交割争议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一切涉及在甲方开户客户的证券、现金及其他利益或权益的争议,甲方均按国家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及证券管理机构的裁判、裁决、决定或有关指令办理。
第十四条 甲方保留对本合约及附属规定进行修改的权利。
第十五条 在签署本合约前,乙方应详细阅读本合约,并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风险,愿意承担一切有关风险。
第十六条 本合约在乙方和甲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丁_____________(签章)
北京营业部___________(公章)
经办人:钱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