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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二)

  请按照本表下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①专利申请

申请号或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创造

名称

专利权人

(代 表)

共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声明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声明撤回上述专利申请。

 

 附件清单:

      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⑤ 

 意见陈述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 月 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年 月 日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出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章,或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并出具其他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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