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团
住所地: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航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大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董事
上诉人中国______进出口集团(以下简称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事项,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______美元及利息(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被上诉人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所发生的律师费。
事实与理由
一、有关事实认定的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______ 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上诉人)因被上诉人交付与提单记载不一致的货物导致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______海事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终结,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有关事实没有异议。一审法院查明,“装有2850.556公吨货物(巴西原糖)的第二舱被发现混有黑褐色及黑色的杂制裁。第二舱的货物混有一种类植物粕的直径约为1cm的黑褐或黑色的圆柱体,这些杂质大多已变成碎末混于货物中。(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3段倒数第2行开始至第7页第一段顺数第2行)。一审法院还查明,被发现的货物杂质,是在货物于装货港被装上属于被上诉人的“斑达”轮之前已经存在,且通过肉眼清晰可辨。但被上诉人却签发了清洁提单,显属故意侵权行为。可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我们认为,作为承运人的被上诉人,有法律义务按照货物的真实情况签发提单,对于所接收的货物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没有适当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应当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而不应就不清洁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而正是由于被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屋了上诉人丧失了对买家拒绝付款赎单和/或得新签订买卖合同等在内的诸多权利,直接导致上诉人遭受了包括货物被迫削价处理、赔偿违约金等在内的实际经济损失______美元。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是侵权行为。
事实证明,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于被上诉人不顾客观事实,对于明显含有杂质的货物故意签发“清洁提单”的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而不是被上诉人在履行(由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保管和照料货物不当等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因此,对于被上诉人的上述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由此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而不应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因为《海商法》的有关条款,是指在调整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因善意履行(由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因保管和照料货物不当等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而本案的货物杂质以及造成的损害,与被上诉人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被上诉人在管理船舶和/或货物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和/或过失无关。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海商法》并依据《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判令被上诉人仅按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故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海商法》的有关条款,做出被上诉人仅仅赔作案工具上诉人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的实际损失(即______美元)的判决,是不适当的。
综上所述,鉴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并做出错误的判决,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书的第一项,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____________美元及利息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以及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一审和二审所发生的律师费。
此致
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中国______________进出口集团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