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女______岁,汉族,临时工,______省______县人,住______县林业局竹木加工厂宿舍。
委托代理人:______县法律顾问处律师______
原告______县土产公司诉债务一案,现提出答辩及反诉如下:
(一)答辩部分:我(答辩及反诉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由原告雇为临时工,专做货车装卸毛竹、竹片等土产品。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午,我与其他5名临时工在原告院内装毛竹,因该卡车无固定的铁架或木架,仅临时选用几根毛竹做插杆,装车设备不牢,加上超载2.6吨(250支毛竹),以致毛竹塌落,我从车上摔下,被毛竹打伤,不省人事。经医院检查诊断,我为“外伤性脾破裂,脑震荡”,头部裂伤缝合12针,脾脏切除,共输血1810毫升,住院治疗56天,花去医疗费890.27元。出院后,医嘱休息半年(医院诊断书已呈交你院)。这起工伤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方的装车设备不牢,劳动保护制度不健全所引起的。原告作为国营企业,对此不仅不检查改进自己的工作,反而推脱责任,这是很不应该的。
劳动部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因公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相同。”根据这一规定精神,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待遇,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甲项的规定办理,即:其全部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或厂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原告预支给我的医疗费用______元作为我的欠款而现在要我返还,纯属不知法、不懂法的表现。
(二)反诉部分:我因公负伤医疗期间,依法应由原告负担的费用如下:
1.以现金交纳的医药费、输血费救护车费计667.54元(全部单据已呈交你院);
2.住院期间的膳费84元(每天1.50元,56天);
3.护理工资112元(每天1人,护理56天,日工资2元);
4.医疗期及出院后休养期共8个月的工资480元(每月60)
以上四项,共计1343.54元。另加我负伤前结存未领而由原告非法扣压的工资47.92元,总计1391.46元。原告除已预借给我的医药费800元外,还应偿付我591.46元。
请你院查明事实,合并审理我的反诉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及反诉人:胡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